空气质量的好坏反映出了空气污染程度,它是依据大气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的高低来判断的。空气污染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现象,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空气污染物浓度受到许多因素影响。来自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的人为污染物排放大小是影响空气质量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其中包括车辆、船舶、飞机的尾气、工业污染、居民生活和取暖、垃圾焚烧等。
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可适用于城镇居民区、重点工业企业等固定污染源园区的大气环境监测,道路交通、餐饮、农业生产等无组织开放空间环境监测,重点污染源边界输送监测,城际污染物输送通道监测,建筑楼宇等室内环境监测。
1)对于厂界区域的固定位置,通常安装在3-3.5m以上的高度,安装在车辆的进出口处,距主体工程的土方作业区域18-20m以内,并部署在下风区域。
2)预埋件的安装因南北方的差异而不同,通常,南方狂风暴雨比较多,建议使用水泥预埋件更坚固,北方的天气较为温和,可以直接使用膨胀螺丝。
3)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站不应放置在高温,潮湿,污水,灰尘,空气含有盐酸和碱较多的空气和化学气体的地方。
1.设置依据: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地形的复杂性,污染源和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的数量。
2.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在每个主要集中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和其他大气污染源)的评价范围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指标,并建立监测点。
3.监测点位数: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4.城市道路项目可以不受上述监测点数量的限制,根据道路布局和交通状况,结合环境空气保护指标的分布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指标,设置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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